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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中心設管理委員會,審核各項年度華僑文教活動及中心營運規劃管理事宜 ,由本會聘請駐外館處人員、當地之僑務委員、僑務顧問及具有聲望之僑 界人士共同組成,並以駐外館處負責人為召集人,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 管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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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