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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雜誌申請登記規則
一句話看懂
本規則規範海外華僑申請在國內發行新聞紙或雜誌之登記程序與要件,目的在於統一審核標準,確保發行內容符合國內相關法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9-15・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之登記,依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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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於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 三份,報請駐在地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審查簽註意見,除抽存一份外 ,轉送僑務委員會核辦;如駐在地無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者,得逕報僑 務委員會核辦。 本規則施行前,已核准登記發行之新聞紙或雜誌,得於本規則施行後,依 照前項規定程序,報僑務委員會備查,免再填報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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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申請登記,經僑務委員會核准登記後,填發登 記證書,並將原報申請表一份函送行政院新聞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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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經核准登記之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請求內銷時,應報請僑務委員會核轉 行政院新聞局發給內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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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經核准登記之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依照第 二條第二項登記程序,檢同原登記證書,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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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經核准登記之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廢止發行時,原發行人應依照
第二條
第一項登記程序,申請註銷登記。 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獲准登記後滿三個月尚未發行,或新聞紙發行中斷 逾三個月,雜誌發行中斷逾六個月尚未繼續發行者,得視為廢止發行。 前項所定期限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事由,發行人得報請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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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經核准登記後,發現其填報不實者,得註銷其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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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應記載發行人之姓名、登記證書字號、發行年月日 、發行所、印刷所名稱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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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不得刊載違反國策及不當之言論,違反之者, 除註銷其登記外,並依出版法之規定,禁止該新聞紙或雜誌內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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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於申請登記後,應按期分送當地使領館或駐 外代表機構、僑務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各一份備查。經核准內銷之新聞 紙或雜誌,並應檢送入口地區主管機關一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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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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