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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雜誌申請登記規則 第2條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於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 三份,報請駐在地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審查簽註意見,除抽存一份外 ,轉送僑務委員會核辦;如駐在地無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者,得逕報僑 務委員會核辦。 本規則施行前,已核准登記發行之新聞紙或雜誌,得於本規則施行後,依 照前項規定程序,報僑務委員會備查,免再填報申請表。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雜誌申請登記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經核准登記之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廢止發行時,原發行人應依照第二條第一項登記程序,申請註銷登記…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申請登記,經僑務委員會核准登記後,填發登記證書,並將原報申請表一份函…第4條經核准登記之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請求內銷時,應報請僑務委員會核轉行政院新聞局發給內銷登記證。第5條經核准登記之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依照第二條第二項登記程序,檢同原登…第6條經核准登記之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廢止發行時,原發行人應依照第二條第一項登記程序,申請註銷登記…第7條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經核准登記後,發現其填報不實者,得註銷其登記。第8條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應記載發行人之姓名、登記證書字號、發行年月日、發行所、印刷所名稱及所在地…第9條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不得刊載違反國策及不當之言論,違反之者,除註銷其登記外,並依出版法之…第10條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於申請登記後,應按期分送當地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僑務委員會及行政…第11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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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