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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雜誌申請登記規則 第3條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申請登記,經僑務委員會核准登記後,填發登 記證書,並將原報申請表一份函送行政院新聞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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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