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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雜誌申請登記規則 第6條

經核准登記之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廢止發行時,原發行人應依照第二條 第一項登記程序,申請註銷登記。 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獲准登記後滿三個月尚未發行,或新聞紙發行中斷 逾三個月,雜誌發行中斷逾六個月尚未繼續發行者,得視為廢止發行。 前項所定期限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事由,發行人得報請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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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