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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雜誌申請登記規則 第10條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於申請登記後,應按期分送當地使領館或駐 外代表機構、僑務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各一份備查。經核准內銷之新聞 紙或雜誌,並應檢送入口地區主管機關一份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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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