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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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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17條
乙類有毒液體物質或乙類有毒液體物質之壓艙水、洗艙水或其他殘留物、 混合物,除符合左列規定外,不得排洩入海: 一、符合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二、排洩之程序及安排,均已合於認可之標準,其流出物之排洩率及在船 尾跡流處之濃度,不超過百萬分之一。 三、自各艙間及其附屬管路系統中排洩出之物質,不超過一立方公尺或艙 容量三千分之一,二者中之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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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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