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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20條

第 二 章 船舶排洩有害物質之限制 › 第 三 節 排洩有毒液體物質之限制
未經分類之其他有毒液體物質或含有此類物質之壓艙水、洗艙水或其他殘 留物、混合物之排洩,得由船長辨明其性質,準用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適 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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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