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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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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15條
有毒液體物質排洩入海後對海洋資源、人類健康、海洋環境之適應性及其 他合法使用可能造成損害而必須採取抗污染措施者,依其損害程度之大小 所採措施之寬嚴,分為甲、乙、丙、丁四類,其分類標準及物質名稱依附 件三及附件四之規定。 (備 註:附件三、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八) 第 18913-189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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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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