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 第19條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19條

丁類有毒液體物質或含有丁類有毒液體物質之壓艙水、洗艙水或其他殘留 物、混合物,除符合左列規定外,不得排洩入海: 一、符合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 二、其濃度不超過十分之一。 三、距領海基線起向外延伸十二浬以外。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