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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 第19條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19條
丁類有毒液體物質或含有丁類有毒液體物質之壓艙水、洗艙水或其他殘留 物、混合物,除符合左列規定外,不得排洩入海: 一、符合
第十六條
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 二、其濃度不超過十分之一。 三、距領海基線起向外延伸十二浬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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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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