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 第2條

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處分人:指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 二、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指實際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人員,包括受處分之自然人及第三條第一項之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