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 第4條

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4條

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