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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9條

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因正當理由無法接受講習課程時,受處分人應於通知書載明之時間七日前,以書面通知處分機關改派其他第三條第一項之人員或以書面向處分機關申請延期。 前項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之改派或申請延期,合計以二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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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