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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8條

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應攜帶通知書、身分證明及職務證明文件正本,依通知書載明之時間及地點報到。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於本國人為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或健保卡;於非本國人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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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