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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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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7條
處分機關應於辦理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及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 前項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應接受或補足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時數。 二、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時間及地點。 三、拒不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或時數不足者,將依本法處以罰鍰,經通知令其限期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或補足時數仍不接受或未補足時數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或補足時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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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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