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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4條

審議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款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因故出缺時,本會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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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