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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派)為審議會委員;已聘(派)者,應予解聘(派)或不予續聘: 一、辭職或代表該機關、團體之指派任務變更。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迴避之規定。 四、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 五、就審議事件接受關說、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其他違反職務或不適任委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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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