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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17條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或為促進整體海洋產業發展之目的,得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後,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信託其他研究機構或企業。 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受讓人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運用研發成果,且因運用所獲得之收入,依
第二十一條
規定之比率繳交本會或所屬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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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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