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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執行單位除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者外,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商品化。 前項商品化所獲得之總收入,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繳交本會或所屬機關(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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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