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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0條

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三年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告讓與之: 一、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經執行單位認定已不具有運用價值,並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 二、研發成果歸屬國有,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認定已不具有運用價值。 依前項公告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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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