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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 第4條

有關機關、法人或團體建議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潛在點,應以書面載明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內容,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中央主管機關應答復評估情形。 前項評估認有劃定海洋庇護區必要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擬具劃定海洋庇護區計畫草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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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