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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劃定海洋庇護區計畫草案、團體或人民意見及公聽會紀錄,提送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審議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及公告。 前項公告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及新聞紙、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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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