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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
› 第5條
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劃定海洋庇護區計畫草案,應會商有關機關提供意見,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專家學者或團體現場勘查,並作成紀錄。 前項情形,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海域部分,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海洋基本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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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海洋庇護區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變更或廢止海洋庇護區,並準用第三條、第…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者,係指符合下列任一基準之海域或該海域與其毗連…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劃定海洋庇護區,應擬具劃定海洋庇護區計畫草案,其內容如下:一、計畫中英文名稱、緣…
第4條
有關機關、法人或團體建議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潛在點,應以書面載明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內容,向中央…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劃定海洋庇護區計畫草案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前項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劃定海洋庇護區計畫草案、團體或人民意見及公聽會紀錄,提送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審…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海洋庇護區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變更或廢止海洋庇護區,並準用第三條、第…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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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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