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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劃定海洋庇護區計畫草案,應會商有關機關提供意見,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專家學者或團體現場勘查,並作成紀錄。 前項情形,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海域部分,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海洋基本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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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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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