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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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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劃定海洋庇護區計畫草案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 前項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及新聞紙、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並張貼公告於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庇護區預定所在區域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之公布欄。 團體或人民得於第一項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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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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