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第11條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1條

繳費義務人因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依本辦法規定申報或繳納海洋污染防治費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整申報或繳納期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