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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條

海洋污染防治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海洋污染防治費之收取、通知、審查、查核、查帳、清查收費對象、催繳、移送行政執行及其他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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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