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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海洋污染防治費查核作業,得通知繳費義務人於十五日內提報下列資料: 一、海洋棄置物種類、數量及作業船舶進出港口紀錄等相關資料。 二、實際接收、運輸原油於第三方公證行簽認之貨物裝卸證明文件。 三、其他指定之文件。 繳費義務人因正當理由未能依限提報時,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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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