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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8條

繳費義務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提出之責任保險單,其賠償責任限額高於依同條第三項公告之限額者,於其差額範圍內得申請減免海洋污染防治費費額。 前項減免,不得逾應繳納海洋污染防治費費額百分之五。 第一項費額減免申請,繳費義務人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不合格式、資料不全或無法判定是否符合減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繳費義務人於接獲通知翌日起二十日內補足申請資料,補提申請資料以二次為限,未於期限內補足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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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