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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對原油進口業者徵收之海洋污染防治費,以繳費義務人於各繳費期間接收、運輸之原油數量為計算依據。 前項數量之計算,繳費義務人應檢附繳費期間進口報單所登載資料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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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