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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10條

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視查扣物者,應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 前項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 海關為前項之指定時,應注意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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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