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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14條

商標權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所定相關事項。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且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 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檢附載明代理權限之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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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