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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9條

海關執行前二條規定之商標權保護措施,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者,應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一、海關無法與商標權人取得聯繫,或未能於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期限內取得商標權人聯絡資料,致未能通知商標權人。 二、商標權人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期限內至海關辦公處所或海關核可平臺,確認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 三、商標權人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期限內提出侵權與否事證。 四、進出口貨物經商標權人認定無侵害商標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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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