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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 第3條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3條
商標權人申請提示保護,應以一商標註冊號數為一申請案,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向海關為之: 一、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文字說明。 二、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影像電子檔(例如真品、仿品或真仿品對照之照片或型錄等),且影像內容應為經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項目。 三、商標權證明文件。 四、聯絡方式資訊。 前項申請如經受理,海關應通知申請人;如不受理,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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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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