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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 第5條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得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 一、海關依
第三條
第一項第四款之資訊,未能與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取得聯繫。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之商標權人,與代理人解除合約或有其他使代理關係消滅之事由,未符合
第十四條
第一項但書委任代理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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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認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時,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提示保護。前項所稱提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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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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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檢附證明文件,以自己…
第16條
本辦法有關申請人資訊、代理人資訊、提示保護真品及侵權物特徵文字說明、圖像電子檔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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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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