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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2條

商標權人認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時,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提示保護。 前項所稱提示保護,指商標權人在商標權期間內,向海關提示相關保護資料,經海關登錄智慧財產權資料庫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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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