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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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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者,至該程序終止或終結時止,本條例規定由法院辦理之事務,及程序終止或終結後關於本條例
第七十三條
第二項、
第七十五條
第一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
第一百三十一條
準用
第八十七條
所定事務,得由司法事務官為之。但下列事務不在此限: 一、有關拘提、管收之事項。 二、本條例
第五十三條
第五項、
第五十六條
、
第六十一條
第一項及
第六十五條
第一項所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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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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