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16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前項估定金額有爭議者,準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