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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變更保全處分者,其期間與原保全處分期間合計,不得逾同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十九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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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