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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公告之文書,除下列情形者外,應公告全部內容: 一、債務人以外之兒童及少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資料部分,應為適當遮隱。 二、其他法院認為不宜公開事項,得予遮隱。 依本條例規定應公告並送達文書予利害關係人者,其送達效力,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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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