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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或後,經聲請破產,而法院尚未裁定為破產之宣告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或駁回債務人之聲請前,該聲請破產程序應停止。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者,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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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