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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第2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應符合下列共通性質規定: 一、各部構造及零件之材質、製造及裝配方法應與申請之設計圖相符。 二、具堅固、安全之構造,不得有傷痕、裂痕、變形、破損、劣化、接觸不良等情形或傷害使用者之虞。 三、構造具耐久性,零件應安裝正確且不易鬆脫,不得因震動、衝擊產生使用或產品性能之障礙。 四、使用材質可能銹蝕者,應採取防蝕措施;零件使用非金屬材質者,應為不易變形構造。 五、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應依產品設計原理、材質、構造及性能辦理。 前項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之個別性質,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實施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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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