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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第6條

個別認可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實施免會同試驗: 一、達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 二、累積受驗合格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所定數量以上。 三、取得國際標準組織(ISO) 九○○一認可登錄。 實施免會同試驗之品目,登錄機構應每半年派員會同實施抽樣試驗一次;抽樣試驗結果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該批次判定不合格,且次批次恢復為普通試驗。 符合免會同試驗資格之品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恢復為普通試驗: 一、廠內試驗紀錄不實。 二、未申請個別認可達六個月以上。 三、取得認可標示之產品不符本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經登錄機構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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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應符合下列共通性質規定:一、各部構…第3條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試驗發現之缺點,依下列規定之等級判定之:一、致命缺點:對人體有危…第4條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試驗時,發現有可修補之缺點或試驗設備故障等不影響產品性能者,得辦…第5條個別認可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品目、試驗項目及數量,辦理抽樣試驗。前項個別認可抽樣試驗等級,…第7條個別認可批次依受驗廠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品目、試驗等級認定之。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第8條個別認可試驗批次合格與否,依產品試驗之缺點等級及樣品數判定如下:一、不良品數目在合格判定之不…第9條本標準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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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