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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第4條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試驗時,發現有可修補之缺點或試驗設備故障等不影響產品性能者,得辦理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試驗結果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判定合格。 第一項項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應依原試驗等級重新採樣,補正試驗數量應扣除第一次試驗數量中之預備品及不良品。 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等級為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最嚴格試驗者,經試驗不合格時,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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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應符合下列共通性質規定:一、各部構…第3條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試驗發現之缺點,依下列規定之等級判定之:一、致命缺點:對人體有危…第5條個別認可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品目、試驗項目及數量,辦理抽樣試驗。前項個別認可抽樣試驗等級,…第6條個別認可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實施免會同試驗:一、達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二、累積…第7條個別認可批次依受驗廠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品目、試驗等級認定之。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第8條個別認可試驗批次合格與否,依產品試驗之缺點等級及樣品數判定如下:一、不良品數目在合格判定之不…第9條本標準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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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