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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第3條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試驗發現之缺點,依下列規定之等級判定之: 一、致命缺點:對人體有危害之虞或無法達到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應有功能者。 二、嚴重缺點:雖非致命缺點,但對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功能有產生重大障礙之虞者。 三、一般缺點:非致命缺點或嚴重缺點。但對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功能有產生障礙之虞;或產品構造與認可之型式有異;或標示錯誤,致使用功能產生障礙之虞者。 四、輕微缺點:非屬前三款規定之輕微障礙。 同時有不同等級之缺點者,分別列入不同等級之缺點;同時有二項以上相同等級之缺點者,以同一等級缺點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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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