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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第5條

個別認可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品目、試驗項目及數量,辦理抽樣試驗。 前項個別認可抽樣試驗等級,依程度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嚴格試驗,試驗嚴寬等級之調整如附表。 第一項個別認可依國家標準(CNS) 九○四二隨機抽樣法及下列各款規定進行抽樣試驗。但生產或進口數量較少者,得適用少量生產或少量進口之普通試驗: 一、第一次申請個別認可應以普通試驗為之,依試驗結果,決定下一批試驗之等級。 二、有輕微變更者,依變更前之試驗等級進行試驗。 三、試驗設備或場所有變更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試驗等級依變更前之等級進行試驗。 (二)需調整試驗等級之批次,以變更後之批次數重新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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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