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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轄內之電力、公用氣體燃料事業機構及自來水事業應指定專責單位,於接獲消防指揮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時,立即派員迅速集中供水或截斷電源及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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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