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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五項所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以下簡稱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 二、自衛消防編組應包括指揮中心及地區隊: (一)指揮中心應設指揮班、通報班及滅火班,並得視需要增編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其所需人員由協議會協議組成之。 (二)地區隊由各場所防火管理人依事業單位規模編組之。 三、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及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立即改善。 四、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因應對策、消防機關之通報、互相聯絡機制及避難引導。 六、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 十、建築物共有部分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工程施工中之安全對策。 十一、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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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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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