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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主管機關為配合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對於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得舉辦訓練及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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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