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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概要、日程表及範圍。 二、影響防火避難設施功能之替代措施。 三、影響消防安全設備功能之替代措施。 四、使用會產生火源設備或危險物品之火災預防措施。 五、對員工及施工人員之防災教育及訓練。 六、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因應對策、消防機關之通報、互相聯絡機制及避難引導。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措施。 九、施工場所之位置圖、平面圖、逃生避難圖及逃生指示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前項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管理權人應於施工三日前報請施工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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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