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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消防指揮人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劃定警戒區後,得通知當地警察分局或分駐(派出)所協同警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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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